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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管辖权问题的一个案例 今天,有当律师的朋友突然丢过来一个管辖权问题,许是之前我拿“无因管理之债OR侵权之债”烦过他,所以回敬一个吧。
【案例】 I地的某甲与II地的某A签订了借款合同(简称“合同X”),约定由某甲借款给某A,且该债权不得转让。其后,某甲违约将债权转让给了同在I地的某乙(简称“合同Y”),并通知了某A。某乙又将债权转让给了II地的某丙(简称“合同Z”),并通知了某A。先某A起诉至II地法院,列甲、乙、丙三人为被告,请求确认合同Y、Z无效。
【问】现作为某甲的代理人的话,如何提出管辖异议?
【关于管辖异议的一些想法】
1、某A作为原告,适格吗?
这是乍闻这个案例后我脑袋里闪过的第一个问题,答案是肯定的。合同法第52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......(二)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......。”据此,作为第三人的某A认为甲乙、乙丙之间的合同侵害其利益,当然有权请求确认合同无效,且只能请求确认合同无效。如果某A不能起诉,那就没有旁人会在某A利益受侵害的情况下去管闲事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程序,那该条文的有关内容将形同虚设。
2、II法院管,合适吗?
很疑惑这个案子为什么立成了。
在我想来,某A诉至I地法院方为合适。某甲与合同Z的签订毫无关系,可列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。与某甲有直接关系的是合同Y的效力问题,因为其实签订一方当事人。综上,如果某A要列某甲为被告,则应当以“合同Y无效”为案由诉至被告甲、乙所在地I的法院。
试着打个比方,如I地的某A将自行车借给了II地的某甲,某甲将自行车卖给了II地知情的某乙,某乙又赠与给了I地的某丙。现下某A想要回自行车,就将甲、乙、丙全告到了I地法院,这合适吗?某A将赠与合同关系与买卖合同关系的3位当事人打包到了I地法官面前,要求I地法官去管II地发生的买卖问题。
总而言之,我认为这个案子是不能“打包管辖”的,某A应该把2个转让分开来看,若要效率一些,那就直接追合同Y无效,合同Z的效力自然不言而喻了。而作为某甲的代理人,则管辖异议可以提出自己与合同Z无关,自己压根就不是被告为啥要被II法院管?若就合同Y来说,则无论“被告所在地”还是“合同履行地”均为I地法院。
【展开的一些想法】
个人认为某A把事情复杂化了。
1、不要把合同Y、Z都关注到嘛,单向I地法院诉请确认合同Y无效。
2、前述1也复杂了,不是合同X有约定不得转让嘛,别确认有效没效了,直接诉至I地法院,告某甲违约,一旦判定违约了,某乙、某丙没有权源,合同Y、Z当然无效。
3、前述2也复杂了,某A为什么要自己蹦出来起诉?虽说确认之诉案件受理费便宜,自己也别那么勤快浪费体力呀。谁想要钱谁起诉呗,某丙要钱要不到的时候就会诉至II地法院了,多顺利啊。到时来个反诉,否定某丙的权源,继而否定其债权人资格。然后就是某A按合同X把钱给某甲就行,至于甲、乙、丙之间的问题,统统跟某A无关。
以上想法欢迎朋友们指正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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